日月潭發展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總說明
乘船遊湖為日月潭重要觀光活動,目前潭面載客船舶數量經總量管制為一百三十九艘(總噸位未滿二十小船一百三十六艘,總噸位二十以上客船三艘),均使用柴油引擎驅動,雖馬力大、速度快,但亦帶來噪音、震動、空氣污染、水域油污染及機艙火災等直接缺點,與船速過快引發船浪沖刷水庫邊坡,且有違日月潭慢遊觀光發展策略等間接負面效應。為使日月潭邁向綠色低碳湖發展永續觀光,且符合國際節能減碳潮流,並連帶發展國內電動環保產業鍊,馬總統、吳前院長均指示應以日月潭為指標,發展綠能船舶計畫,輔導柴油船更換為電動船。
鑑於目前我國航政法令並無法直接限制船隻動力種類,僅能依賴日月潭水庫管理機構-台電公司修訂水庫管理公告,預計於一百十六年度起禁止柴油船航行,並由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執行補助措施,爰訂定本要點,以直接補助方式鼓勵現有柴油船改裝或新建為電動船,另搭配各項配套鼓勵措施,俾推動電動船政策。
本要點共計十七條,核心精神如下:
(一) 推動日月潭既有一百三十九艘柴油船舶轉型為電動船舶。
(二) 明訂補助對象、項目、條件、金額、申請方式、補助核驗方式、補助金額核定方式及請領補助方式等。
(三) 明訂電動船得享充電或電池交換費用補助。
(四) 明訂為有效執行船舶管理,本處得視期程補助所有船舶裝設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
(五) 明訂備用複合動力系統之使用時機,如濫用時,得取消各項配套優惠措施。
(六) 明訂本要點實施期限。
一、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補助日月潭既有柴油動力載客船舶改裝或新建為電力推進船舶,以符合節能減碳潮流並提昇載客船舶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客船安全證書或小船執照,並經日月潭水庫管理機關(構)許可於日月潭水域航行之載客船舶所有人。
三、 補助條件:
(一) 船體:船全長不超過二十一公尺,全寬不超過七公尺。
(二) 電力推進系統性能:
A. 小船:純電力推進狀態下,需能以船速六節連續航行四小時以上。
B. 客船:純電力推進狀態下,需能以船速六節連續航行二小時以上。
(三) 電力推進系統充電方式:需以可重複充電電池為主要能源,直接驅動電動馬達推動船身行駛,其充電設備應與本處設置之充電設備相容。
四、 補助項目:
(一) 改裝:含電動馬達系統、可充電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增程充電系統、備用複合動力系統與船舶自動辨識系統之採購、運送及安裝測試等必要費用。
(二) 新建:含船身建造費用、電動馬達系統、可充電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增程充電系統、備用複合動力系統與船舶自動辨識系統之採購及安裝測試等必要費用。
五、 補助金額及數量:
(一) 本處依各該年度立法院預算核定程序公告各該年度電動船舶改裝或汰換補助總金額、受理核驗申請時間及內容,或終止補助,各年度補助金額對照表(如附件一)。
(二) 各年度補助順序以補助對象向遞交「補助申請文件」收文時間為準,各補助項目說明及基準表(詳附件二)。
(三) 因當年度公告總補助金額用罄,以致未能獲得撥付補助金者,得依當年申請遞件順序遞補至隔年度之公告額度內,其補助金額亦以隔年度公告為準。
(四) 基於信賴保護及鼓勵原則,一百年度內完成新建之電動船得適用並於一百零一年度提出申請補助。
六、 補助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 補助對象應於船舶改裝或新建竣後,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於當年度公告受理補助申請時間內向本處遞交補助申請文件,含「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三)及竣工報告書一式五份如下:
1. 客船:客船安全證書及船舶檢查證書;載客小船:小船執照。
2. 國內船廠所開立之改裝或新建發票收執聯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3. 船舶改裝或新建竣工結算報告書,需以專章就第四點所列補助項目詳列單價及總價分析表、廠牌、規格容量等資料及購買證明文件。
4. 電池模組應提出通過安全認證證明文件。
5. 增程充電系統及備用複合動力系統所使用引擎應提出符合或優於當年度環保署實施之引擎排放標準證明文件。(無者免)
6. 各補助項目施工及竣工照片及說明。
7. 清晰船體竣工外觀照片三張(正前、正後與側視三個視角)。
8. 自行估算應補助金額及其說明。
9. 其他應說明事項。
(二) 補助對象應詳加確認補助申請文件之正確及有效性,不得因任何理由補件,僅得以重新遞件方式提出補助申請,並重新計算當年度遞件順序。
七、 補助核驗方式:
(一) 本處受理補助申請文件後,將依申請順序委由專業單位進行核驗,並於受理申請後拾個工作日內提出核驗報告書。
(二) 核驗報告書內容包含:
1. 審查申請補助文件正確性及有效性。
2. 依第三點所稱補助條件量測其結果。
3. 就第四點所稱補助項目核驗實際裝設情形。
4. 核驗通過者,提出建議補助金額。續由本處提送電動船補助審查小組審查。
5. 核驗不通過者,應提出改善項目。續由本處駁回其申請,補助對象得於改善完成後,依前點規定重新遞件申請補助,並重新計算當年度遞件順序。
八、 補助金額審查及核定方式:
(一) 本處將依各申請案邀請專家學者五名及本處成員二名組成七人電動船補助審查小組,以審查經核驗通過之申請案。
(二) 本處將於核驗通過後二十個工作天內就各案召開補助審查小組會議,複審核驗報告書,並邀請申請人出席說明,並依決議核定各案補助金額。
(三) 本處將於補助審查小組會議後十個工作日內正式函知補助對象審查結果。
九、 補助對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備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核給補助款:
(一) 領據。
(二) 本處函發之補助審查結果影本。
(三) 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處及其他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
(四) 補助對象之存摺影本。
(五) 合於本處補助款金額之國內船廠所開立改裝或新建發票收執聯正本。
十、 完成補助款核給程序者,本處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依所檢附之補助對象存摺影本帳號電匯補助款。
十一、 電動船應依本處規定使用充電系統,並依本處充電系統所示單據向本處繳交電費。
十二、 為鼓勵電動船,本處另提供電費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充電補助款部分,於一百零一年至一百零四年度依充電系統顯示金額得請領全額補助。電池交換費用部分,依電池交換機制所需金額得請領三分之二補助。
十三、 為有效執行船舶管理,本處得視推動進度,全面補助裝設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其額度及申請方式,得由本處另行公告。
十四、 備用複合動力系統應僅作為電力系統失效時之備用系統,船舶所有人應主動向本處提報使用情形。且不得以此為主要推進模式,如經查獲,本處得取消相關如充電補貼、船席租金優惠、上架優惠等配套優惠措施。
十五、 補助對象所有同一船舶如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六、 補助對象接受本處及其他機關補助經費之總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處或補助金額所佔比率最高之機關派員監辦。
十七、 本要點實施期間為自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單位:新台幣,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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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體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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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體小船
(較單體小船增加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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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體客船
(較單體小船增加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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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體客船
(較單體小船增加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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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
預估7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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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預估12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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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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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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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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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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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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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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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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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不超過總金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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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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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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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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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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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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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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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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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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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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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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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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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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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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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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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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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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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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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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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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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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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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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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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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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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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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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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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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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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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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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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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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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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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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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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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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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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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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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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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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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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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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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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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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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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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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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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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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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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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每艘小船或客船僅限獲得一次改裝或新建補助款。
註2:本政策業於100年度起召開政策公開說明會,基於信賴保護原則,100年度汰換新建之電動船亦得比照101年度申請補助。
註3: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補助對象接受本處及其他機關補助經費之總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
本處或補助金額所佔比率最高之機關派員監辦。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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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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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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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船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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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為全新建造船體,船全長不超過21公尺,全寬不超過7公尺。
本項僅包含船體材料、軸系及螺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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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僅限新建者列舉。
2. 本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總補助金額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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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推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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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動馬達系統:係指以電池電力直接驅動運轉,以推進船體之系統,包含電動馬達、驅動器、減速機及相關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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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充電電池模組:種類應為鏻酸鋰鐵或其他充放電效率相等或更佳之電池,需採可抽換之模組化設計,且電池芯需通過UL1642或IEC61960或CNS14857或與上列標準相同等級之安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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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補助金額不得低於總補助金額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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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池管理系統:係指管理電池充電、放電之軟硬體系統,包含電源管理人機操作介面、操控系統、電池充電設備、充電控制器與增程電源控制器(無者免)及相關線路,其充電設備應與本處設置之充電設備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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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程充電系統(無者免):係指以發電機發電,並對電池充電,以延長續航力之系統,包含發電機、充電器及相關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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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備用複合動力系統(無者免):係指在電力系統無法正常運轉時,始得啟用之備用燃油引擎系統,包含油電切換離合器、切換控制器、油電操俥器及相關線路,惟所使用之燃油引擎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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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船舶自動辨識系統:係指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簡稱IMO)於1998年由IMO海事安全委員會(MSC)通過的「通用型船載自動識別系統(Universal Shipborne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UAIS)性能標準」(IMO resolution
MSC.74(69)),包含:衛星定位設備、無線電設備、附有顯示器及日月潭標準海圖之Class B AIS Transponder及相關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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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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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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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安裝、運送、測試運轉、保險及稅金等施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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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總補助金額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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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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