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補助日月潭既有柴油動力載客船舶改裝或新建為電力推進船舶,以符合節能減碳潮流並提昇載客船舶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客船安全證書或小船執照,並經日月潭水庫管理機關(構)許可於日月潭水域航行之載客船舶所有人。
三、 補助條件:
(一) 船體:船全長不超過二十一公尺,全寬不超過七公尺。
(二) 電力推進系統性能:
A. 小船:純電力推進狀態下,需能以船速六節連續航行四小時以上。
B. 客船:純電力推進狀態下,需能以船速六節連續航行二小時以上。
(三) 電力推進系統充電方式:需以可重複充電電池為主要能源,直接驅動電動馬達推動船身行駛,其充電設備應與本處設置之充電設備相容。
四、補助項目:
(一) 改裝:含電動馬達系統、可充電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增程充電系統、備用複合動力系統與船舶自動辨識系統之採購、運送及安裝測試等必要費用。
(二) 新建:含船身建造費用、電動馬達系統、可充電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增程充電系統、備用複合動力系統與船舶自動辨識系統之採購及安裝測試等必要費用。
五、補助金額及數量:
(一) 本處依各該年度立法院預算核定程序公告各該年度電動船舶改裝或汰換補助總金額、受理核驗申請時間及內容,或終止補助,各年度補助金額對照表(如附件一)。
(二) 各年度補助順序以補助對象向遞交「補助申請文件」收文時間為準,各補助項目說明及基準表(詳附件二)。
(三) 因當年度公告總補助金額用罄,以致未能獲得撥付補助金者,得依當年申請遞件順序遞補至隔年度之公告額度內,其補助金額亦以隔年度公告為準。
(四) 基於信賴保護及鼓勵原則,一百年度內完成新建之電動船得適用並於一百零一年度提出申請補助。
六、補助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 補助對象應於船舶改裝或新建竣工後,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於當年度公告受理補助申請時間內向本處遞交補助申請文件,含「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三)及竣工報告書一式五份如下:
1. 船舶檢查合格證書。
2. 國內船廠所開立之改裝或新建發票收執聯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3. 船舶改裝或新建竣工結算報告書,需以專章就第四點所列補助項目詳列單價及總價分析表、廠牌、規格容量等資料及購買證明文件。
4. 電池模組應提出通過安全認證證明文件。
5. 增程充電系統及備用複合動力系統所使用引擎應提出符合或優於當年度環保署實施之引擎排放標準證明文件。(無者免)
6. 各補助項目施工及竣工照片及說明。
7. 清晰船體竣工外觀照片三張(正前、正後與側視三個視角)。
8. 自行估算應補助金額及其說明。
9. 其他應說明事項。
(二) 補助對象應詳加確認補助申請文件之正確及有效性,不得因任何理由補件,僅得以重新遞件方式提出補助申請,並重新計算當年度遞件順序。
七、補助核驗方式:
(一) 本處受理補助申請文件後,將依申請順序委由專業單位進行核驗,並於受理申請後拾個工作日內提出核驗報告書。
(二) 核驗報告書內容包含:
1. 審查申請補助文件正確性及有效性。
2. 依第三點所稱補助條件量測其結果。
3. 就第四點所稱補助項目核驗實際裝設情形。
4. 核驗通過者,提出建議補助金額。續由本處提送電動船補助審查小組審查。
5. 核驗不通過者,應提出改善項目。續由本處駁回其申請,補助對象得於改善完成後,依前點規定重新遞件申請補助,並重新計算當年度遞件順序。
八、補助金額審查及核定方式:
(一) 本處將依各申請案邀請專家學者五名及本處成員二名組成七人電動船補助審查小組,以審查經核驗通過之申請案。
(二) 本處將於核驗通過後二十個工作天內就各案召開補助審查小組會議,複審核驗報告書,並邀請申請人出席說明,並依決議核定各案補助金額。
(三) 本處將於補助審查小組會議後十個工作日內正式函知補助對象審查結果。
九、補助對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備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核給 補助款:
(一) 領據。
(二) 本處函發之補助審查結果影本。
(三) 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處及其他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
(四) 補助對象之存摺影本。
十、 完成補助款核給程序者,本處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依所檢附之補助對象存摺影本帳號電匯補助款。
十一、 電動船應依本處規定使用充電系統,並依本處充電系統所示單據 向本處繳交電費。
十二、 為鼓勵電動船,本處另提供電費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充電補助款部分,於一百零一年至一百零四年度依充電系統顯示金額得請領全額補助。電池交換費用部分,依電池交換機制所需金額得請領三分之二補助。
十三、 為有效執行船舶管理,本處得視推動進度,全面補助裝設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其額度及申請方式,得由本處另行公告。
十四、 備用複合動力系統應僅作為電力系統失效時之備用系統,船舶所有人應主動向本處提報使用情形。且不得以此為主要推進模式,如經查獲,本處得取消相關如充電補貼、船席租金優惠、上架優惠等配套優惠措施。
十五、 補助對象所有同一船舶如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六、 補助對象接受本處及其他機關補助經費之總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處或補助金額所佔比率最高之機關派員監辦。
本要點實施期間為自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