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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輯要

日月潭公有載客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訂定

第一條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持日月潭水域載客碼頭船舶停泊秩序及維護碼頭區安全,以利載客船舶泊靠及乘客上下岸,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公有載客碼頭,係指本處於日月潭水域所轄水社、伊達、玄光、朝霧及拉魯島等五處公有碼頭設施。

第三條

碼頭船席種類及得泊靠使用對象如下:

  (一)固定船席:供載客船舶業者所屬船舶長期泊靠使用,由業者

        向本處承租,租用期間就該船席位有專用權,未經承租人同

        意,其他船舶不得泊靠該船席。

  (二)臨時船席:供經本處核可泊靠許可權之所屬載客船舶使用,

        於開放時間內開放所有載客船舶臨時泊靠上下乘客使用,以

        黃線標示,泊靠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分鐘。

  (三)交通船席:僅本處輔導許可之交通船業者所排訂班次之船舶

        泊靠使用,供行駛該航線當班或預備班之交通船泊靠使用,

        其他船隻不得泊靠。

  (四)公務船席:僅供本處或其他公務船舶泊靠使用。

  (五)非船席區未設有繫繩樁,以紅線標示,不得泊靠使用。

  (六)其他各類船隻或浮具未經本處許可不得泊靠使用。

第四條

本處得將固定船席位提供載客船舶業者承租使用。如申請承租人數高於固定船席數時,本處得抽籤或競標方式決定承租人。承租人應依承租契約規定自主管理船席位,並妥善維護船席位之安全與整潔。

第五條

為輔導交通船政策,本處得將水社、玄光及伊達等交通船席專案提供交通船業者聯合承租,以確保交通船隊使用權。

承租人應依承租契約規定自主管理船席位,並妥善維護船席位之安全與整潔。

第六條

水社、朝霧、伊達邵及玄光載客碼頭船席開放泊靠上下乘客時間如下:

  (一)夏季四至十月:每日六時至十九時三十分。

  (二)冬季至三月及十一至十二月:每日七時至十七時。

拉魯島碼頭船席開放泊靠上下乘客時間同上,惟逢國定例假日時不開放泊靠。

第七條

遇有下列情形時,本處得於載客碼頭實施相關限制使用:

  (一)南投縣境經氣象主管機關發布為陸上颱風警戒區域時,或經

        現場觀測有礙航行之濃霧等特殊天氣狀況時,本處得於載客

        碼頭實施暫停開放,禁止出航。

  (二)碼頭設施如因損毀或其他有安全之虞時,本處得實施禁止泊

        靠。

  (三)其他經本處認為有必要之情形時。

第八條

為接待單一大量旅行團,單團需用船隊數達十艘以上者,載客船舶業者最遲得於二日前向本處申請「臨時團體船隊優先使用權」,該優先使用權於各載客碼頭不得逾越一小時。

本處得於申請核准後,調用可用船席供該臨時團體船隊優先使用。

前項申請人應派員維持臨時優先泊靠秩序。

第九條

為維護碼頭區船舶航行、乘客安全,載客船舶進入碼頭區時應減速慢車行進,並注意碼頭區出入船舶動態,避免引起航跡流,影響其他正在上下乘客船舶的靜穩度

第十條

載客船舶泊靠浮動碼頭時應低速小心慢行,不得直接衝撞浮動碼頭,以免浮動碼頭或船隻受損,如因而造成浮動碼頭設施損壞,船舶經營業者應負責修復或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載客船舶泊靠浮動碼頭時纜繩應繫纜樁或其他專供繩之設施,禁止將纜繩於扶手、欄杆、基樁、消防栓及其他非供繫繩用之設施。

第十二條

為確保乘客上下船舶安全,載客船舶泊靠浮動碼頭在纜繩未穩及船舶未停妥前,不得讓乘客下船;乘客未全部登船且坐穩前,載客船舶不得纜開船。

第十三條

載客船舶靠泊浮動碼頭,禁止將垃圾、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排放入湖。碼頭棧橋,主、支走道均為公共通行之空間,船舶業者不得於該空間堆放物品、設置設施物,以維碼頭順暢、整潔。

第十四條

載客船舶如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經本處勸導仍未見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本處得暫停或終止當年度載客船舶泊靠之許可或承租;如有違反航政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查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

第十五條

公務或緊急救難船得於執行公務或必要時泊靠各碼頭船席及上下乘客,不受本要點各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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