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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輯要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中華民國74年09月2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547327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82年08月0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3012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7年01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七)環署水字第0259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7年06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七)環署水字第0039159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1.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2.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3.	三、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4.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5.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6.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7.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三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規定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如附表二。
第四條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1.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2.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3.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4.	四、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5.	五、戊類:適用環境保育。
海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1.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2.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3.	三、丙類:適用環境保育。
第五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主管機關得於本標準修正後二年內檢討現行劃定之水區及其水體分類,其檢討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

陸域地面水體(河川、湖泊)

分級

基準值

 

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溶氧量 (DO) (毫克/公升)

生化需氧量 (BOD) (毫克/公升)

懸浮固體 (SS) (毫克/公升)

大腸桿菌群 (CFU/100ML)

氨氮 (NH3-N) (毫克/公升)

總磷 (TP) (毫克/公升)

 

6.5-8.5

6.5以上

1以下

25以下

50個以下

0.1以下

0.02以下

 

6.0-9.0

5.5以上

2以下

25以下

5,000個以下

0.3以下

0.05以下

 

6.0-9.0

4.5以上

4以下

40以下

10,000個以下

0.3以下

 

6.0-9.0

3以上

100以下

 

6.0-9.0

2以上

漂浮物且無油污

 

海域地面水體

分級

基準值

 

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溶氧量 (DO) (毫克/公升)

生化需氧量 (BOD) (毫克/公升)

大腸桿菌群 (CFU/100ML)

 

7.5-8.5

5.0以上

2以下

1,000個以下

 

7.5-8.5

5.0以上

3以下

 

7.0-8.5

2.0以上

6以下

 

備註:

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各項基準值單位如下:

1.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2.大腸桿菌群:每100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

3.其餘:/公升。

附表二 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

水質項目

基準值 (單位:毫克/公升)

重金屬

0.01

0.1

六價鉻

0.05

0.05

0.002

0.05

0.03

0.5

0.05

0.05

農藥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陶斯松)及氨基甲酸鹽(滅必、加保扶、納乃得)之總量

0.1

0.0002

靈丹

0.004

毒殺芬

0.005

安殺番

0.003

達及其衍生物 (Heptachlor, Heptachlor epoxide)

0.001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 (DDT,DDD,DDE)

0.001

阿特靈、地

0.003

五氯及其鹽類

0.005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2、4-地)

0.1

備註:

1.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係以對人體具有累積性危害之物質,具體標示其基準值。

2.基準值以最大容許量表示。

3.全部公共水域一律適用。

4.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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