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六、補助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 補助對象應於船舶改裝或新建竣後,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於當年度公告受理補助申請時間內向本處遞交補助申請文件,含「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三)及竣工報告書一式五份如下:
1. 客船:客船安全證書及船舶檢查證書;載客小船:小船執照。
2. 國內船廠所開立之改裝或新建發票收執聯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3. 船舶改裝或新建竣工結算報告書,需以專章就第四點所列補助項目詳列單價及總價分析表、廠牌、規格容量等資料及購買證明文件。
4. 電池模組應提出通過安全認證證明文件。
5. 增程充電系統及備用複合動力系統所使用引擎應提出符合或優於當年度環保署實施之引擎排放標準證明文件。(無者免)
6. 各補助項目施工及竣工照片及說明。
7. 清晰船體竣工外觀照片三張(正前、正後與側視三個視角)。
8. 自行估算應補助金額及其說明。
9. 其他應說明事項。
(二) 補助對象應詳加確認補助申請文件之正確及有效性,不得因任何理由補件,僅得以重新遞件方式提出補助申請,並重新計算當年度遞件順序。
九、補助對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備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核給補助款:
(一) 領據。
(二) 本處函發之補助審查結果影本。
(三) 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處及其他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
(四) 補助對象之存摺影本。
(五) 合於本處補助款金額之國內船廠所開立改裝或新建發票收執聯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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